2016/7/23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日
第一次修訂: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
第二次修訂: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揚中華倫理文化,促進社區文化意識,提昇愛家愛社會觀念,以提高生活品質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 舉辦現代親子關係講座活動或有關社會倫理文化研討會。
二、 興辦有關文化與教育之公益活動。
三、 資助各種文化公益活動。
四、 認養市內社區公園,推廣社區文化意識。
五、 舉辦兒童、青少年學藝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百伍拾捌萬捌千捌百貳拾伍元整,由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捐助。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梓官區典寶里海景路三二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相關活動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 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本章程制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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