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會計制度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會計制度

初訂:民國110715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通過

壹、   總說明

一、    本會計制度係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    本會計制度之會計處理係依據一般公認之會計原理原則,主管機關之法規,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111231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貳、   會計程序及帳簿組織系統圖

本會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其編製、製作及格式除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之法規準則外,其相關之程序、組織及系統如下:

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帳簿

 

 


試算表

會計報告

發票、收據、清單、申請書、內部領款單等

傳票

總分類帳

明細帳

備查簿

1.資產負債表

2.收支餘絀表

3.財產清冊

4.淨值變動表

5.現金流量表

6.收支決算表

 

參、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本會會計制度之會計要素分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其會計科目如下:

一、    資產:現金、銀行存款(含郵局)、零用金、預付款、整付款、用品盤存(銀行存款項下可列設「明細帳」、區分銀行別、存款別等)

二、    負債:應付款、應付費用、其他應付款、代收款、預收款、應付票據。

三、    淨值(基金及餘絀):基金、累積餘絀、本期餘絀。

四、    收入:捐款收入、利息收入、補助收入、手續費收入、其他收入。

五、    支出:

(一)              行政支出:人事、事務、文具用品,其他等。

(二)              會務支出:贊助活動、捐贈、會議支出、事務費,其他等。

(三)              奬助支出、研究發展支出:人事、事務、贊助、圖書、奬學金、奬勵金、奬助金、差旅費、其他等。

(四)              其他支出

六、    上列會計科目得因實際需要酌設立之。

肆、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

一、    會計憑證(傳票及附件)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一)  由於本會帳項單純故記帳憑證除零用金外,僅[轉帳傳票](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使用。

(二)  收入附件:各種收入收據存根均係傳票附件,應訂妥以供查對,並與帳簿應妥為保管。

(三)  支出附件:各項支出應檢附各種原始憑證作為傳票附件,包括外來統一發票、收據、出差報告單,含批示、工作記錄、車票機票、宿費發票日支費計算單,無法取據者以「內部領款單」(如附件1)、簽單等具領、計程車費經手人證明或收據、工資及薪資明細表(冊)等(工資及薪資領取明細表或簽收單可另裝訂成冊備查)、受補助人或受奬助人之受領單、統一發票(抬頭本會或統一編號)、贊助或奬助申請書或收據等。

二、會計帳簿分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日記帳或分錄簿:依交易先後序時記錄。

()分類帳:依科目分類,由日記帳或分類簿過帳登入。

()其他輔助帳:例如財產登記簿、零用金簿、各種備查簿。

三、會計報告

()資產負債表

()收支餘絀表

()財產清冊

()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年度收支決算表

()附註或附表

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一、本會之會計處理程序應依董事會決議之授權及收支程序辦理。

二、各項收入應製發收據予來源收入之對象,並將存根用據以編製傳票及登載分錄簿。

三、各項支出應依據個案核准及被授權人員之核准,由具領人或經手人持各原始憑證領款,並將原始憑證粘附於傳票下,憑以登載分錄簿或日記帳。

四、登載分錄簿或日記帳後,應適時過帳至分類帳,必要時並應隨時登錄備查簿或明細分類帳。零用金帳則依實際狀況登載流水帳,定期或於撥補時再記入總分類帳。

五、注意事項:

()各項支出依稅法規定應扣繳所得稅者,應於給付時依法立即扣繳報繳。支出收據其應貼印花稅票者,應由出具收據者依法貼足印花稅票或辦理總繳並銷花。

()凡不能內部憑證代替者,均應取具外來之原始憑證。

()各項代扣稅款代扣時應:(借)**支出$**、(貸)現金$**、(貸)代收款(稅)$**,該「代收款」於次月10日前公庫及國稅局報繳時,再以(借)代收款。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再依給付之所得人資料列「扣繳或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四)凡無授權人員簽章、批示或具領(經手人)簽章及未檢附合法憑證者,均應請補正後始能據以付款或記帳,申請贊助奬助者,應另填具「奬助或贊助申請書」如(附件2)。

()各項收入應據實入帳,其因作業上同時有支出及各項活動收入者,應將各項收入之總數全額入帳,再將支出依支出程序登載記入帳內。依據稅法及會計法規之規定,不可就該項活動以收支相抵以後之淨額入帳。各項收入收入後掣給收據之收據存根應保留以供查對。本基金會所具之捐款收據,依印稅法規定免貼印花。

()日記帳至少應每半年結算(結帳)一次,平時應將分類簿或日記帳各科目逐筆過入分類帳(含各收入支出科目)

六、年度終了(或半年)結帳程序:

()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分別結算出借方總額貸方總額,及其借方或貸方餘額,編制試算表,如試算表(可省略)平衡即可進行年度結算之調整,並據以編制各項報表。

()當年度之收入大於支出即為「本期餘絀」,收入小於支出即為「本期虧絀」,均應將該科目之餘額轉入「本期餘絀」並做結帳分錄(記錄)

()年度結算「虛帳戶」應結轉「本期餘絀」,當年度收入大於支出即為「本期餘絀」,收入小於支出即為「本期短絀」,均應將該餘額轉入「本期餘絀」,並做結帳分錄。資產負債淨值等「實帳戶」科目,應作自相結轉,即:「結轉下期」及下年度之「上期結轉」記錄。

七、每年51531,應將上一年度之收支情形及餘絀,依據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報「非營利法人」資產負債表及收支情形與餘絀狀況(年度結算申報)。支出未逹收入之60%者,應依法課稅,或陳報增加財產登記,或四年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

八、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或銷毁,應按主管機關法規規定時效辦理。

陸、財務報告

一、編製財務報表(報表格式依主管機關法規):

()將各項資產、負債、基金及餘絀等會計科目帳上餘額編製「資產負債表」。

()將各項收入、支出科目編製「收支餘絀表」。

()淨值科目應編製「淨值變動表」。

()全年現金變動應編製「現金流量表」。

()附表:財產清冊、捐贈收入明細表、奬助支出受奬人(受捐助人)名冊。

二、上列財務報表、稅務申報情形及國稅局核定情形,應向董事會報告,並陳報主管機關教育局備查。

三、各項報表應於適當時間召開董事會時,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經董事會審查通過或承認。

柒、財務處理程序

一、本會之財務處理程序悉依照「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辦理。

二、本會向法院登記之「現金財產」應全數存放銀行之「定期儲蓄存款」。

三、本會之支出得以開立「支票」支付,零用支付則以設置「零用金簿」處理,零用金之撥付暫以新台幣五仟元為限額,如有需要得由董事會核准增減之。

、其他

一、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報備):

()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會後之會議紀錄。

()董事會議紀錄內容,應包括會務、財務、稅務、會計處理及其內部審核情形與決議紀錄。

()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評鑑」資料。

二、本會計制度其他未盡事宜,悉遵照主管機關各項法規。

三、本會計制度經中華民國110715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通過,如需修正時應經本會董事會通過。

 

 

 

 

 

 

 

 

附件1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

內部領款單

中華民國             

會計科目:

摘要

金額

 

 

 

 

領款人

領款人

住址

 

 

電話: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附件2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

奬助及贊助申請書

中華民國             

申請奬助

或贊助

£奬學金£弱勢學生奬助學金£贊助教育學術活動£贙助學術活動£贊助社教公益活動

簡述計畫

學術活動

 

申請奬助贊助金額

新台幣

申請奬助贊助動支經費來源

(本欄由本會填寫)

附憑證名稱及件數

 

申請人(經辦人)()單位主管

 

會洽單位

本會核批或提董事會核議

 

£先支付,提下次董事追認

£提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再支付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修訂110.11.19法院登記版)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民國110715第八屆110年度第二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條次

擬修正條文

原訂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法令規定修正法規名稱。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幣伍百伍拾捌萬捌千捌百貳拾伍元整,由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百伍拾捌萬捌千捌百貳拾伍元整,由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修正文字。

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相關活動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增修。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人數分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應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經董事會通過後主管機關備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依實務修正

第十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修正文字。

第十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

本章程制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第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第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第四次修     正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制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次修正日期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第九屆113年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第九屆 113 年第 1 次董事會議事錄   一、時間: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 五 ) 20 時 0 分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共八位,詳簽到表。 四、主席:王樹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