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修訂110.11.19法院登記版)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民國110715第八屆110年度第二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條次

擬修正條文

原訂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法令規定修正法規名稱。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幣伍百伍拾捌萬捌千捌百貳拾伍元整,由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百伍拾捌萬捌千捌百貳拾伍元整,由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修正文字。

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相關活動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增修。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人數分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應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經董事會通過後主管機關備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依實務修正

第十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修正文字。

第十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

本章程制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第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第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第四次修     正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制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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