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8

捐助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揚中華倫理文化,促進社區文化意識,提昇愛家愛社會觀念,以提高生活品質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 舉辦現代親子關係講座活動或有關社會倫理文化研討會。

二、 興辦有關文化與教育之公益活動。

三、 資助各種文化公益活動。

四、 認養縣內社區公園,推廣社區文化意識。

五、 舉辦兒童、青少年學藝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百伍拾捌萬捌千捌百貳拾伍元整,由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捐助。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縣梓官鄉典寶村海景路三二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相關活動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 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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