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初 訂:
第一次修正於
第二次修訂:
第三次修訂:
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亞熱帶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揚中華倫理文化,促進社區文化意識,提昇愛家愛社會觀念,以提高生活品質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舉辦現代親子關係講座活動或有關社會倫理文化研討
會。
二、興辦有關文化與教育之公益活動。
三、資助各種文化公益活動。
四、認養市內社區公園,推廣社區文化意識。
五、舉辦兒童、青少年學藝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百伍拾捌萬捌千捌百貳拾伍元整,由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梓官區典寶里海景路三二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
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
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
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
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
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
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
之,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
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制訂於
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四
日,第三次修正於
正於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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